臺中市通過『登山條例』 強行登山遇難將付搜救費。

中國臺灣網6月6日訊 據臺灣《中時電子報》報道,臺中市府6日通過全臺第一個『臺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』。

該條例規定,臺當局『中央氣象局』發佈海上臺風警報時,市府可以公告管制區域,民眾如強行入山或遲不撤退,可處1萬《新臺幣,下臺》以上5萬以下罰款,若遭遇事故,須由市府進行搜救者,事後可向被救者收取超過保險理賠金額的出勤征用、租用救難機具、車輛等必要費用。

條例6日經市政會議通過後,還需送市議會審議。

據報道,臺中市將劃分為一般管制與特殊管制山域,民眾於兩種山域中從事登山活動,應攜帶具定位功能的器材,包括衛星定位儀或可定位的智能型手機等,及可供緊急連絡通訊設備,如衛星電話、手機、無線電。

若登山活動范圍涉及特殊管制山域,應由領隊帶領。

該領隊應具備初級緊急救護能力,並有基本救命術證書或初級救護技術員等相關證照,投保登山綜合保險,若有違反可處1萬以上5萬以下罰款。

市長林佳龍稱,目前廠商規定須有5人以上才能投登山者保險,他要求消防局與臺當局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』溝通研議修正,取消5人投保限制並提高緊急救援支付費用,並希望臺中山域與鄰近縣市接壤地區,鄰近宜蘭、南投、苗栗一起制定相關規定。

《中國臺灣網李寧》